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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检察机关规范举报贪污等案件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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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1日 来源:中国广播网

 

    大连市检察机关日前出台《大连市检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规定》,对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条件、奖金的发放标准、奖励程序及方式等做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按照《大连市检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规定》,举报人同时符合以下5个方面的条件,便可获得奖励:首先,举报人举报时,必须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并有准确的联系方式; 其次,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必须是向大连市检察机关提供,内容是关于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三,举报人和其举报的线索须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并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因该举报线索,为国家和社会实际挽回较大损失或避免了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五,举报人与本案没有直接牵连。港、澳、台居民及海外侨胞、外国人举报有功的,也按照同样标准进行奖励。

    这项“暂行规定”增强了奖励标准的客观性和连续性。对举报人的最高奖励额度由以前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并参照刑法规定,对职务犯罪类罪的奖励标准和幅度,进行了细化。同时,检察机关对在侦破案件过程中,积极协助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积极协助破案、抓获罪犯等)的举报人;对举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和重特大案件的举报人将在标准幅度内给予重奖。另外,对举报“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到认定数额的95%以上的大案和要案”的有功人员,奖励金额可突破上述标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进行。由市检察院举报中心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把奖金送到举报人手中。

    《大连市检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规定》中还明确,为保护举报人,除经举报人同意外,检察机关均应采取秘密的方式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宣传报道奖励工作时,非经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书面同意,不公开受奖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等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察机关将依法查办并追究其责任。(记者李朝奋 检察日报记者叶红)

(责任编辑: 袁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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