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黑龙江频道2月7日电(记者周润健、程子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流通与消费研究室主任陈新年日前说,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寻找符合自己发展趋势的道路,但要注意五大问题。
一、要充分重视信用服务业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建数据平台。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不仅仅要建数据平台和查询系统,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发达的信用服务业。我们在“十一五”时期除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外,应该把积极培育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切入点。
二、政府不要直接介入商业化运作。从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到“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很多部门和地区都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和作用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当前的发展条件决定了我国既不能重复发达国家长期市场竞争和自然选择的历程,也不能单纯依靠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建立像邓白氏、环联那样超大规模的信用服务企业。应该坚持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大原则指导下,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培育中介机构。
三、加强国家信用标准化建设,要尽快制定和出台国家信用标准。如果有了信用术语、信用信息处理的标准化、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产品的标准化,将避免出现“地方方言”造成信息屏蔽,减少重复建设,促进各地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的使用效率。
四、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尽快出台,加强区域信用体系与全国信用体系的协调发展。建设区域信用体系是从微观和局部上推动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进程,而不仅仅是追求一个地方、一个区域的个别优化,因此,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全局观念非常重要。如果不从全局出发而仅局限于局部和本位的考虑,则很容易导致地区信用分割和局部信用“孤岛”。
五、要尽快出台信用管理法规。目前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国性法规的前面,为全国性立法积累了经验,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信用管理法规,一方面要对数据的开放和使用立法,另一方面,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要制定法规,保证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运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