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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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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15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06年2月5日)

    为鼓励引进域外投资和战略投资者,扩大利用域外资金规模,加快通化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在通化市区内依法投资兴办企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基础上,就鼓励投资、奖励政策和优化投资环境方面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不含房地产开发,下同)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后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

    第二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征用土地,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企业投产后,前2年缴纳的各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投入总额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市本级留成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土地出让金市本级留成部分予以部分返还。

    第三条 投资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契税。

    第四条 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行政事业收费减半收取;3亿元以上的,免收行政事业费。

    第五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只要不超过70%,工商机关准予注册。

    第六条 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关于引进资金的奖励政策

    第七条 市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兑现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

    第八条 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实际到位额的0.6%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2%给予奖励。

    第十条 引进国家和省正常拨付专项资金以外的无偿捐赠资金或无偿投资,按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引进战略投资者(指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国内100强企业)、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市政府设立特殊贡献奖予以奖励;机关干部在享受特殊贡献奖的基础上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

    第十二条 对境内外新上市或上市再融资的公司,给予有功人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考核认定,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关于优化投资环境

    第十四条 域外投资项目办理立项、选址、建设、收费等手续,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首办部门领办,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 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由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六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引进域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引资者办理1人终身养老保险,解决子女到重点学校入学;1亿元以上的,为引资者安排符合条件的1人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优先评选为市级劳动模范,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第十八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严格按照《中共通化市委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实施意见》(通发〔2004〕4号)执行。

    第十九条 对域外投资项目,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确认文件,相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

    四、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通市政发〔2000〕8号、通市政发〔2000〕9号、通市政发〔20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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