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吉林省城市规划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吉林经济发展这一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2005]24号文件,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作用。认真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和中部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委员会作用,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开展城市规划效能监察,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提供规划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抓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和中部城镇群规划编制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和协调规划编制单位及专题研究单位,高质量、按时完成最终成果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好成果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大力推行和完善规划委员会制度,完善城市规划决策、实施管理机制。协调、落实人员和经费,组建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城乡规划管理中心,把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各地也要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立为契机,按照省政府吉政发[2005]24号文件和《关于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吉建规字[2004]17号)的要求,抓紧建立规划委员会,完善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推进城市规划科学民主决策的进程。
三、召开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十五”期间城市规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5]24号)精神,研究确定今后五年我省城市规划的重点工作,部署2006年工作。
四、结合“十一五”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继续抓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五个统筹”,重视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保证城市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五、做好2006-2010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务必要在2006年一季度末完成2006-2010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否则不能审批建设项目;要结合老工业基地振兴、城市棚户区改造等,继续抓好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努力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要积极开展城市交通、消防、绿地系统及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六、继续深入贯彻《城市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着手编制《吉林省城市规划技术暂行规定》,完善“一书两证”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时限。完善和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审查制度,抓好国家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工业集中区的规划选址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要加强和规范对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建立统一、合法、高效、便捷的开发区规划实施管理体制。
七、全面开展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和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宣传动员,采取多种形式,推进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要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大力推进城市规划公示、听证制度,实行“阳光规划”,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划管理体制。
省建设厅和省监察厅将在今年下半年联合对这项工作的开展及省政府[2005]24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