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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政策接续国企改制并轨人员医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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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30日 来源:振兴东北办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于近日出台了新的针对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改制并轨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一是2006年5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市、区所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再要求缴满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二是今年5月30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需要按退休时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才能够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三是国有企业改制并轨人员,改制并轨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应当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参保模式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退保处理,不再享受改制并轨企业职工的相应优惠政策。(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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