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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2006年度环境改造拆迁补偿新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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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03日 来源:哈尔滨日报

 

    本年度环境改造拆除补偿办法出台 违法等四类建筑不予补偿违规审批的有证房屋由审批部门补偿低保居民最低可补偿5.5万元

    记者昨天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获悉,为整治城市环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近日出台适用于本年度环境改造的《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

    违法等四类建筑不予补偿

    《暂行办法》规定,违法建设的;不符合审批条件,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持有相关证照已被审批机关撤销的;超过批准期的临时设施;各类废弃杆体等四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合法建筑按有关法规补偿

    针对依法取得合法证照的房屋,拆除时按拆迁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依法予以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针对不需要保留的锅炉房(含储煤池),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拆除大烟囱时,按拆除时所需要的实际费用给予补偿。

    对于在城市规划确定后违规审批的有证件房屋,同时审批发放证件的部门又不能撤销或者注销证件的,由违规审批核发证件部门承担补偿责任。

    对特殊群体实行特殊照顾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对特殊群体的补偿问题。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补偿低于人民币5.5万元的,按照5.5万元补偿;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同时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或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获基本补偿后,可再获人民币1万元的拆除补助。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群力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补偿,不适用本办法。 (记者 金鑫)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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