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从5月8日起,我市将在全部低保人员及朝阳区市区内的8个街道、南关区市区内的9个街道的居民(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中小学生、被征地农民等)中首先进行住院医疗保险试点,并从9月1日起,在城区(双阳区除外)全面实施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制度。
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建立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这是继低保、就业、入学、住房等社会救助工程之后,我市实施的又一项利民工程。
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过去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居民都可参加城区住院医疗保险。如具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区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两年)以及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最多每年只要交纳240元就可享受到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李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