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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商系统:对商业贿赂要重拳打击 把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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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08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4月7日电(记者孟唤)辽宁省工商系统提出,要积极、稳妥、扎实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在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另一方面要把握好政策界限。

    记者从7日召开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获悉,辽宁省工商局要求全系统切实抓好自查、自纠,并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增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震慑力,与此同时,要探索建立防止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辽宁省工商局局长李铁民说,必须坚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开展治理工作。目前,工商管理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主要依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他说,既要依法严惩商业贿赂行为,又要注意商业贿赂主体的多样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准确界定,依法查处。

    辽宁省工商局副局长李长春说,对企业的检查,执法机关必须掌握必要的案件线索,并按照程序正式立案,不能漫无目的地到企业随意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要依法行使检查权,避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超越法定权限的现象发生。

    他说,通过违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同时必须看到,商业贿赂问题十分复杂,要按照事实、情节、后果等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督促他们合法合规经营。(完)

(责任编辑: 袁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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