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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采取措施防止新最低工资标准被"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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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5月16日 来源: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5月16日专电(记者 王建威)黑龙江省于5月起调整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使市民和用人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执行新政策,黑龙江省劳动部门日前进一步向社会公开和解读相关政策,让全社会监督,以防止新政策被个别用人单位“打折”。

    针对以“包吃包住”形式与雇主约定工资的情况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盖小兵表示,包吃住不是低于最低标准的借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应算是给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而不应算作支付工资。

    据了解,计件工资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盖小兵说,如果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大多数劳动者认真工作,连最低工资都拿不到,显然是不合理的,企业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底线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盖小兵说,一些企业以最低工资规定为借口,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就是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这是对最低工资规定的恶意曲解。依据规定,经营正常,尤其是盈利较好的,应参照企业盈利状况、企业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地区平均工资水平、职工创造价值等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据了解,劳动者试用、见习期间,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果不是由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硬性规定,企业不能以没见着红头文件或其它原因为由拒不执行。对于拒不执行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发低于部分,并责令其按低于部分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责任编辑: 袁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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