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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调整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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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5月30日 来源:沈阳日报

 

    门诊救助标准由60元提高到80元/人/年,住院救助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人/年

    从6月1日起,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门诊、住院救助标准以及“三无”人员救助的比例都将提高。这是5月29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的。

    根据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政策的文件精神,门诊救助的标准由60元/人/年提高到80元/人/年,门诊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80%。住院救助标准由3000元/人/年提高到4000元/人/年,住院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

    据介绍,这次调整完善了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政策,提高了“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的救助比例,建立了“特病”门诊救助制度。对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门诊和住院救助比例统一提高到90%。凡是符合“特病”条件的低保人员,每人每年在现在门诊救助标准80元基础上,再增加300元,救助比例与门诊救助比例相同。

    对于因患重病,通过以上救助仍然特别困难的低保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区县(市)和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协调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逐级联合审批认定后,给予进一步救助。(李海英)

(责任编辑: 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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