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出台六项优惠政策 确保棚户区特困群体按时回迁
鞍山市针对棚户区居民以特困群体较多这一突出问题,为了解决他们居住的困难,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制定了如下优惠政策:
1、还建原建筑面积部分不收取费用,扩大面积部分按830元/平方米收取费用。
2、对于有1983年12月31日前土地税手续的无照房屋,比照私有合法住宅房屋安置。
3、对于在拆迁区域内实际居住、有正式户口的城市低保户,免费在建成区内按一居室合法住房适当予以安置。
4、按单室46平方米、双室56平方米,三室75平方米的标准还建安置住房,高于省内其它地区规定的标准。
5、财政直接补贴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我市现存的棚户区大多为零散分布,无开发价值,根据这一特点,除政策规定的减免外,鞍山市从财政直接列支,并利用银行软贷款,对棚户区和危房改造项目给予近10亿元的补贴。
6、努力完善小区社会服务综合功能,配置农贸市场、派出所等服务性设施,使建成后的小区功能齐全,为老百姓创造和谐、宽敞的生活环境,精心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这项政府“一号工程”真正打造成为一项惠及百姓、让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鞍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