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关注东北厂办大集体问题
记者3日从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长春市及四平、白山两市已被确定为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城市。
据介绍,吉林省已制定《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两个文件对吉林省厂办大集体的改革范围、改革方式、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等作了相关规定。其中,主要的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政策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
二是有条件的厂办大集体,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是有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四是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一次性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明确资金来源,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
五是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后,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记者杨宝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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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东北地区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
2005年11月6日,国务院批复了由财政部、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联合上报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批准成立由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振兴东北办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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