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务公开开始实行“百分制”考核,共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月5日,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正式下发的《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作出了这一规定。
据了解,辽宁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政府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该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记者 田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