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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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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12日 来源:辽宁日报

 

    《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批准通过,这意味着,今后在鞍山,包括锅炉、电梯、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都将要"依法行事"。

    鞍山作为老工业城市,目前正在大规模进行设备改造,特种设备需求量较大,西柳、感王等服装加工聚集区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数量多,更换频繁。围绕鞍钢经济圈重组、扩建的冶金、机械加工单位也需要大量的起重设备。此外,鞍山市特种设备制造业又相对薄弱,多数设备和大量的零部件需由外埠引入,因此鞍山市特种设备的交易活动十分活跃。长期以来,由于特种设备及其零部件的销售环节一直游离于安全监察范围之外,监管乏力,而假冒伪劣产品及其零部件又不断流入使用环节,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条例》对独立的销售行为作出了相应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销售者必须销售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同时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检验制度,验明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加强售后服务,并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齐全的技术资料。

    近几年由于鞍钢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和鞍山市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一批特种设备处于闲置状态,而且一些乡镇企业为减少投资,也需要二手设备,而这些二手设备中相当一部分都存在安全隐患。《条例》对二手设备转让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记者 谢文君)

(责任编辑: 张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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