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至2008年底,吉林省将在长春、四平、白山三市试点的基础上,利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这是记者10日从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根据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改革方案,长春市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县、区)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已列入改革范围之内。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还公布了相关的改革政策。
改革方式
——产权出售。中小型厂办大集体实行整体出售,购买方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本企业职工。不能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售。
——重组改制。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可重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引资改造。资产规模较大、当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除可通过产权出售、转让外,可面向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进行公司改造。
——债权转股。小型厂办大集体改制,鼓励员工持股,本企业职工以现金或应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劳动债权自愿转为股权,量化折股,并可按比例持股,使企业成为全员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分立改制。资产负债率较高、部分资产质量较好、产品有市场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整体出让有困难的,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将资产进行分立。分立出来的资产要通过各种形式改制组建新的企业,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管理层收购。在中小型厂办大集体中,经营管理层有丰富管理经验,经营期间对企业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在职工中拥有较高威信,可实行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
——依法破产。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按照新政策,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历史欠税,统一执行国家处理东北地区国企历史欠税的有关政策。改制过程中发生资产置换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规定给予减免。
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
厂办大集体分离改制、关闭或破产的,要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由试点城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
厂办大集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法人资格但无净资产的,主办国有企业在改革时,对厂办大集体的职工要妥善安置。
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职工按规定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经批准,可将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有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已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主办国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对于主办厂未改制的,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对于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执行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社保待遇
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一次性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可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
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改制时有能力参保的,最迟从1995年7月1日起补交养老保险费后,将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同时,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方案
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案,要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对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集体资产处置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并形成决议。对于长期停产放假的厂办大集体,职工(代表)大会不健全、无法组织召开的,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相关改革事项也可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核,但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案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方式征求职工意见,并需提前15天进行公布、经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核准。
相关链接:厂办大集体
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由原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记者杨宝迪通讯员孙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