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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完善社保体系建设与就业再就业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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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30日 来源:振兴东北办

 

    黑龙江省在全面推进"社保试点"工作的同时,狠抓就业再就业工作。截至5月末,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78.5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7.7万人。1-5月共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9.5亿元,同比增加8.9亿元,增长21.9%。共拨付基本养老金59.8亿元,继续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共清理企业欠费8.8亿元,已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6.4亿元全年计划;截至5月末,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24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22万人。1-5月,征缴医疗保险费21.5亿元,同比增加6.4亿元。支出14.8亿元,基金累计结余45.3亿元。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70万人、161万人,基金收入1.74亿元、0.5亿元,支出1.1亿元、0.3亿元,累计结余3.1亿元、1.5亿元;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57万人,比去年底减少12万人。1-5月,共征缴失业保险费3.1亿元,共为15.6万人发放失业保险金1.2亿元,基金累计结余27亿元。1-5月,黑龙江省城镇新增就业30.0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1.4万人,其中 "4050"人员再就业5.6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5%。

    黑龙江省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一是提高做实规模,规范个人账户管理。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个人账户做实再提高1个百分点,规模达到7%,预计新做实33.9亿元。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后仍然出现的资金缺口,黑龙江省各地区通过扩面、征缴和加大清欠力度解决。为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及时到帐,黑龙江省对做实个人账户提高2个百分点所需资金在收支计划中一次性下达,要求各地区在7月底前一次性上解完成,以简化上解程序,缩短基金在途运行时间,减少利息损失。二是推进省级统筹,提高省级调控能力。去年5月1日,全省实行以统一统筹项目、计发办法、基金管理、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管理经办机构 "六统一"为目标的省级统筹,截至目前,除社保经办机构垂直管理工作正在进行外,其他各项工作基本步入正轨。三是加强扩面工作,推进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继续把试点期间国有企业并轨人员尚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人员作为养老保险工作重点的工作目标,实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75%。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作为扩面工作的重点,力争突破全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505万人(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净增34.4万人)。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

    以启动实施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法为突破口,逐步将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抓好城镇居民参保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资金落实。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来源问题。还通过政策优惠引导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按照与医疗保险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的原则,协同推进生育保险,扩大覆盖面;将煤炭等高风险企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特别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加大督促力度,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开展了制定工伤预防费用支付使用办法,推进职业康复试点工作,实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执证上岗,完善工伤认定案例申报制度,妥善解决老工伤待遇偏低等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原有政策进行延伸、扩展、调整和充实,将优惠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再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细化各项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适用范围;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和资金使用范围,加大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二)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一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其在信息采集、职业指导和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二是按照国家要求,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和"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工程"。三是继续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四是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依托街道和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扩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

    (三)抓好城乡统筹就业。一是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二是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培育和引导各类劳务中介组织,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的原则组织输出劳务。三是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劳动管理、就业服务和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等七个问题。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提供)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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