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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政府建立协作框架避免立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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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13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7月13日电(记者 范春生)中国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政府立法协作出现创新和突破:《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近日正式出台,明确立法协作的三种方式以及开展立法协作的五大领域。

    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是中国尝试建立的首个区域立法协作框架,有利于预防并解决各行政区域间的立法冲突,还可以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软环境。

    中国政府提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计划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但法治软环境建设滞后仍是制约这个地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法治状况亟待改善的最突出表现是区域之间存在立法冲突。

    东北三省除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个省级地方立法主体,还有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等九个较大市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一批自治州、自治县级的地方立法主体。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子正说,由于不存在隶属关系以及受利益驱动影响,东北三省不同的地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针对相同情况有时会做出相互矛盾的规定,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与法律、全国行政法规之间存在着冲突或者不协调。此外,很多地方性法规存在重复立法、互相抄袭现象,地方立法质量不高。

以“东北地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为主题的首届“东北法治论坛”于6月7日在大连召开。(本网资料图片)原文

    不久前在沈阳召开的首届“东北法治论坛”上,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政府法制办就东北三省区域立法协作进行了交流和研讨。随后三省的相关部门经过多次磋商,达成了整合东北三省立法优势,实现立法资源共享的共识,并制定了《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 专业人士分析认为,这个框架协议是东北地区建立立法协调机制的一次重要尝试和创新,可以为东北地区人大系统立法协调机制的建立提供经验和参照。

    记者从东北三省政府法制部门了解到,政府立法协作将采取三种方式:紧密型协作、半紧密型协作和分散型协作。对于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重点立法项目,采取紧密型协作方式,三省成立联合工作组;对于共性的立法项目,采取半紧密型联合方式,由一省牵头组织起草,其他两省予以配合;对于三省共识的其他项目,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条件成熟急需制定的,独立进行立法,立法结果三省共享。

    《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出台后,辽、吉、黑三省相关部门确定立即开展在以下五个领域的立法协作:开展鼓励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协作;开展诚信方面的立法协作;开展应对突发公开事件方面的立法协作;开展国家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协作;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协作。(完)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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