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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首推政府立法协作 体现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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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18日 来源:人民日报

 

    ■对于三省达成共识的项目,立法成果可以共享

    ■不改变立法权限,协作项目列入各省立法计划

    我国首个区域性立法协作框架建立。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日前签署,一个体现地域特色,旨在实现政府法制资源共享的省际间立法协作机制正式运行。“当然,我们是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创新立法方式,决不是搞法律的‘独立王国’”,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志敏说。

    在我国广义的法律体系里,政府规章占了其中的主要部分。据林志敏介绍,以往东三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之间“通气很少”,各地制定的规章存在一些不协调甚至抵触的地方。在三省之间经济、社会合作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区域性的法制协调呼声渐高。此外,三省之间的立法资源共享,对于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也有好处。

    按照框架协议,东北三省政府的立法协作将采取三种方式:对于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重点立法项目,三省将成立联合工作组;对于共性的立法项目,由一省牵头组织起草,其他两省予以配合;对于三省有共识的其他项目,由各省独立立法,而结果三省共享——这被分别概括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分散型的协作。在工作方式上,每年年底三省政府法制办将举办一次主任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立法协作项目和论证项目,协调立法区域协作的重大事项”;而每年一两次的立法业务会议则执行落实,具体工作由立法项目的承办处室负责。

    框架协议明确,要确保协作的项目列入各省的立法计划。亲自参与框架设计的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副处长韩跃东说,这说明三省的立法协作是以立法项目为载体的,只是一种工作上的协作,不涉及立法权限问题。

    记者注意到,在三方确定的近期合作领域中,“东北特色”明显。除了国家机构编制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具有共性的问题外,诸如鼓励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构建诚信社会等都是东三省共同面对的问题。而在2006年协作的9个立法项目上,则体现了“优势互补”。例如,由辽宁省完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该省早已着手的课题;而黑龙江省负责的《公民医疗权益保障条例》,则难免让人想起“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据韩跃东介绍,由一个省负责的立法项目,经过充分征求他省意见的程序,基本上不作改动就能通行三省。

    除了三省政府外,东北还有九个较大市和一些自治州、县享有制定政府规章的权限。韩跃东说,因为市县的立法不得与省里的法规、规章抵触,所以在省级层面上的一致,有利于保证在全东北的法制统一。

    另据介绍,对政府间建立立法协作机制的探索,三省的人大也都表示了认可和鼓励。(记者徐元锋)

东北三省政府建立协作框架避免立法冲突

    新华网沈阳7月13日电(记者 范春生)中国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政府立法协作出现创新和突破:《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近日正式出台,明确立法协作的三种方式以及开展立法协作的五大领域。

    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是中国尝试建立的首个区域立法协作框架,有利于预防并解决各行政区域间的立法冲突,还可以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软环境。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首届“东北法治论坛”在大连召开

 

    在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和中国法学会的倡导下,由辽、吉、黑、蒙四省区法学会共同主办,辽宁省法学会、大连市法学会承办的以“东北地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为主题的首届“东北法治论坛”于6月7日在大连召开。

    论坛围绕“东北地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这个主题,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共性的重要法治问题开展研讨。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副主任宋晓梧等领导参加会议并讲话。

专家点评:区域立法协作有“底线”

    东北三省将政府立法协作制度化,这具有创新意义。传统的立法方式都是自上而下纵向的,随着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在环保、社会治安、市场经济乃至文化领域开展区域立法合作的需求也逐渐增强,横向的立法协作也是社会合作的一个反映。当然,这种立法协作是有“底线”的,就是要与上位法一致,不能在区域内制造相对于其它区域新的不当竞争优势和不公平。在我国,因为区域法制协作的领域、程序、效力等还缺乏一定之规,这个问题更要注意。另外,更高等级的协作还是应在省级人大之间展开,这既是法律效力层级的问题,也是一个体现区际民意的问题。(作者:薛钢凌 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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