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三省将政府立法协作制度化,这具有创新意义。传统的立法方式都是自上而下纵向的,随着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在环保、社会治安、市场经济乃至文化领域开展区域立法合作的需求也逐渐增强,横向的立法协作也是社会合作的一个反映。当然,这种立法协作是有“底线”的,就是要与上位法一致,不能在区域内制造相对于其它区域新的不当竞争优势和不公平。在我国,因为区域法制协作的领域、程序、效力等还缺乏一定之规,这个问题更要注意。另外,更高等级的协作还是应在省级人大之间展开,这既是法律效力层级的问题,也是一个体现区际民意的问题。(作者:薛钢凌
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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