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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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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18日 来源: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完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及劳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出规定。

    引进民营资本兴办福利企业

    根据《意见》,哈尔滨市将逐步完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引进民营资本兴办一批福利企业,将一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转为福利企业。福利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和职工住宅,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清理、严肃查处假冒福利企业。

    残疾人劳动所得减征30%个税

    根据《意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及劳务(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要给予优先办理;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3年后按下限收取上述各项规费;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业户,可根据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工商部门认定后给予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建设和市容管理部门要在经营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协助,并免收占道费、卫生费等有关费用。税务部门对残疾人本人提供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其中对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同时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劳动所得,暂按应纳税额的30%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个体饮食业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优先发证,并减免残疾人本人的体检费用。

    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意见》规定,市属及国有单位兴办的各类市场,应确保为自愿进场经营的残疾人提供摊位,并在摊位售卖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摊位费前两年分别减免50%和30%,其后每年优惠5%。

    《意见》要求,市残联要建立专门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就业培训,所需建设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就业部门和其他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招收残疾人随班培训,或单独为残疾人开设培训班。社区服务组织要在社区服务业中设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记者 左楠)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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