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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提高政府决策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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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28日 来源:振兴东北网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法制化水平,日前,鞍山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从8月1日起,政府在制定涉民规章制度、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行为时,必须先经过法制部门的合法性论证。

    近年来,鞍山市建立了政府决策咨询工作体系,推行了重大决策征询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意见,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政府法律顾问等制度,提高了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仍存在着决策程序不规范、随意决策、滥用决策权等现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明确要求,今后政府在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成立新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成立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的临时性机构;确定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时涉及法律的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先通过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论证。论证时,法制部门将采取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书面征求意见、组织法律专家论证等形式,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和新闻媒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意见,使政府重大决策更加贴近民意,更加符合科学化要求。 (鞍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办供稿)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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