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开始,辽宁省在全体公民中实施了第四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普及,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有必要从今年开始到2010年,在我省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确定法制宣传教育内容。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使人民群众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为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学习宣传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为构建和谐辽宁,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培养遵法守法行为习惯。
二、突出重点对象,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重点加强公务员法制教育,使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准确掌握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突出领导干部法制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注重青少年法制教育,推进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使青少年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养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加强农民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三、创新形式和方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强化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责任,电视、广播、报刊、网络要开办法制栏目。繁荣法制文艺创作,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广泛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日等主题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园地建设,倡导大专院校、法律研究等部门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效果。
四、坚持法制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切实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积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文明和谐平安社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把法制教育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之中。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证“五五”普法规划有效实施。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按照“五五”普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自觉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加强各项保障工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