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开始施行,这是辽宁省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地方法规,明确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为执法主体,将依照法律、法规对海洋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辽宁省海岸线全长2920公里,海域总面积为6.8万平方公里,拥有岛礁506个,大小海湾40余处,滩涂面积1696平方公里,湿地面积2132平方公里,港址60余处。全省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十分繁重。过去由于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比较宏观,操作性差,沿海的山东、福建、浙江等省近年陆续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从实际出发,适时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共分三十七条,分别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污染物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以及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6月14日,《办法》经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4日,辽宁省长张文岳签署第195号政府令,决定于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