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监督法共9章48条,分为: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附则。
监督法规定,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这部法律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
法律同时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完)
中国立法确立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白瀛、吴晶、周雷)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最终于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27日在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企业破产法。自此,在制定这部法律中出现最多的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宣告结束。
事实上,早在1986年,中国就出台了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于1994年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说,近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渐多,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泛,甚至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说,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条理由就是中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破产法。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这种程度,制定企业破产法的任务十分紧迫。
然而,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的问题一争就是几年。
新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法律最终为企业的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找到较为平衡的解决办法。
“新企业破产法体现了立法者达成的共识。”贾志杰说:“这一结果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对法律公布以后再出现的企业破产问题就应该遵循市场机制,按照劳动法和其他法的规定办理。”
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说,新企业破产法也为外资进入提供了便利。中国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融入欧盟、美国市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
“如果担保债权没有保障,公平清偿存在问题,外资进入中国的信心也将大受影响。”他说。
新企业破产法也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市场经济的法则决定企业必然有生就有死。此前,一些债台高筑的金融机构因为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
王欣新说:“法律强化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陷入债务困境的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可以避免因调整失控而造成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危机。”
“新企业破产法既立足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将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他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