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资委组建以来,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壮大国有经济出发,紧紧围绕国企改革发展的实际,不断加强系统法制建设,在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做好"四五"普法,协调处理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具有开创性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是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步伐。黑龙江省国资委成立以来,始终把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国资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对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急待解决而暂时又没有法规可循的新问题,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与相关部门研究,尽快拿出试行办法。出台了国企改革中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企业领导人在改革中的激励约束办法,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办法等。对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要求地方参照执行的法规,本着上下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有地方特色的规范性文件,如规范改制、业绩考核、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等。对时机尚不成熟或一时把握不准的问题,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学习外省的做法,权衡利弊,多方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出台有关法规。截至目前,黑龙江省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包括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企业规划发展、分离办社会职能、主辅分离与辅业改制、国企改制、业绩考核与评价、产权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信访、人事、议事规则、检查监督和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的40余个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使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和国企党建等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化轨道,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步伐。黑龙江省国资委把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依法治企的重要举措,明确要求用三年左右的时间(2005-2007),在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的出资企业均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对其中的重点企业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推进企业法律顾问进程,出台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召开了现场会、经验交流会,邀请参加全国试点的双鸭山矿业集团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现身说法,对全省383名法律顾问进行了专业培训,组织65名出资企业员工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出资企业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已达202人,其中50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2人具有律师资格。
三是加快推进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及时制定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各主体在重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中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以及奖惩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整合企业法律资源,推进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整体上水平,建立了出资企业法律事务协调合作机制,详细规定了企业之间、法律顾问之间信息交流、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决策征询、疑难案件研讨、案件协调等多项合作协调制度。据初步统计,两年多来,出资企业发生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39件,由于注意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相当一部分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共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黑龙江省中盟集团下属龙新化工有限公司牵头组织国内三家有机玻璃生产企业,运用WTO规则成功应对了俄罗斯、日本、欧盟和台湾地区对我国的相关产品倾销,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国内生产企业的利益。与此同时,省国资委也在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助企业协调一些重要的法律纠纷案件,组建至今已协调的案件就有10余起,涉及金额6亿多元。
四是加快推进普法工作进程。黑龙江省国资委成立后,"四五"普法已处于中后期,他们强调工作的连续性,加强了对"四五"普法工作的指导,特别是坚持因企制宜,将普法工作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同推进依法治企紧密结合起来,使出资企业的普法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和提高。据统计,"四五"普法期间,出资企业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60次,接受培训37354人次,表彰先进集体102个,表彰先进个人636名。黑龙江省国资委被评为全国国资委系统"四五"普法6个先进单位之一。(黑龙江省国资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