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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出台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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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22日 来源:辽宁日报

 

    9月21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8月25日经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这标志着辽宁省开始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将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筑起一道安全屏障。

    据介绍,辽宁省现行工资支付的法律基础源自于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与市场机制调节和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分配格局。但近年来,随着企业结构、工资结构、劳动力市场以及用工方式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工资分配工作也因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工资支付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出现,此次出台的《规定》正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

    《规定》指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在《规定》适用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则依照《规定》执行。

    对于用人单位工资确定方式和工资增长机制,《规定》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有关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集体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此外,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同时在发放中,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加班工资基数是用人单位计算加班工资的前提,也是劳资双方经常发生争议的焦点之一,对此,《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合同没进行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规定》对社会中目前出现的一些新型用工制度,如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制等的工资支付也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规定》要求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规定》中还就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制度作出原则规定,即通过通报预警、信用公告、重点监控、实行工资保证金等方式,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记者 唐成选)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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