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意见》
8月29日,经黑龙江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黑龙江省正式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意见》(黑政发[2006]7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以政策法规形式全面贯彻落实了《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精神,对进一步优化黑龙江的对外开放环境、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了充分发挥国办发〔2005〕36号文件的政策效应,准确把握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在制定《实施意见》过程中,一是在对文件确定的各项支持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和逐条分析基础上,将《实施意见》定位在国办发〔2005〕36号文件的细化和补充文件上,对国办发〔2005〕36号文件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不在《实施意见》中重复表述,对其规定比较原则的内容结合省级管理权限进行细化,对超出国办发〔2005〕36号文件范围、符合黑龙江省对外开放实际需求的内容进行延伸,在保证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同时,使国家和省级的政策内容保持上下一致、互为补充。
二是围绕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和省级管理权限,最大限度细化适用范围、资金渠道、扶持措施等政策内容,便于外商理解和各部门操作执行。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对外经贸科技合作、营造良好开放环境等方面,除享受减免税收、贷款贴息、土地使用、简化办理许可(审批)事项等优惠政策外,还专门拿出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大项目前期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外贸发展资金、绿色食品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产品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农民工转移资金等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三是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和工作重点,对国办发〔2005〕36号文件中部分原则和指导性的意见在结构上进行了适当调整,使制定的政策更加具体、完善。提出了开发区规划建设、激励型财政政策、保证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等方面政策,解决了省级开发区没有明确优惠政策的现实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推进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等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新农村建设以及服务外包属于新兴产业、发展潜力较大的具体情况,提出了比较详细的政策,进一步充实和扩大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内容;同时,重申了自1991年国家颁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八个文件的规定,便于外商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查询,体现了《实施意见》的服务指导和可操作性。
(黑龙江省振兴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