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滚动播报
《黑龙江安全生产条例》出台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www.chinaneast.gov.cn
2006年10月01日 来源:黑龙江晨报

 

    记者29日获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一次死亡20至29人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是全国安全生产高危省份之一。其中,煤矿安全事故多发。2005年,全省发生煤矿事故152起,同比增加74起;死亡398人,同比增加220人。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数量呈上升趋势,被国家列为9个高危省份之一。今年1至6月,我省煤矿发生一般事故62起,同比上升37.78%;死亡72人,同比上升28.57%。另外,由于我省一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仍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急需在法制层面上予以规范和解决。经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条例》规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经营单位投入安全资金不得低于年销售收入的2%,建筑工地、道路交通运输等经营单位资金投入不得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

    《条例》以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为突破口,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私自上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私自工作的企业,将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责任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一周内未按规定下井代班的,处单位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规定对隐瞒、拖延不报安全事故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职或撤职等行政处分。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条例》的执法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不仅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而且要加强对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据悉,明年10月,黑龙江省人大将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跟踪问效。(范丽娜)

(责任编辑: 黄帅 )
打印本稿
关闭  

振兴东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振兴东北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振兴东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振兴东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3070957 010--63070958

工作动态
·
推进大连工业经济发展对策
·
沈阳机床集团在"走出去"战略中实现做大做强
·
制博会暨十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成果展获巨大成功
·
辽宁沿海七城共签协议组成更紧密经济联合体
更多
人事任免
·
东北地区11月份人事动态
·
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委近期拟任市管干部人选公示
·
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关于拟提为副厅级干部的公示
·
黑龙江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更多
旅游文化
太阳岛上造雪忙(组图)
克什克腾:元朝最后的余晖
设计吉祥物 大连姑娘与奥运牵手(图)
李梓萌:观众是最好的镜子
更多
直播访谈
·
伊春市长许兆君谈林权制度改革
·
全国第四大新区——沈北新区正式成立
·
夏德仁:把环保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
·
李继安:在新一轮竞争中继续当好“领头羊”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