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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139)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又有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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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09日 来源:振兴东北办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送《关于报批试点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6〕102号),近日,三部委给予批复,原则同意吉林省在长春、四平和白山三个城市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由此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在长春、四平和白山三个试点城市完成"三清查一制定"工作基础上,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思路清晰,扎实推进,又有新进展。

    一是严格界定试点范围。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吉国企改〔2006〕2号)以及三部委《关于同意吉林省第一批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分配〔2006〕942号)批复方案的规定执行。加强各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的认定工作,绝不允许任意扩大试点范围。对试点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防止因乱开口子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本着"积极推进、稳步开展、先易后难、分批操作"的原则,制定每户试点企业的改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长春、四平、白山三个试点市今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明年上半年争取完成试点任务的80%左右,到2007年底力争基本完成,并适时启动其它地区改革试点工作。

    三是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吉林省政府为加大支持力度,明确凡是去年制定的支持国企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保证各项改革方案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是搞好经济补偿金的审核和拨付。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都将对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资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各市、县及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把关、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套用和挪用,确保补助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五是依法规范推进改革。把防止资产流失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环节,严格程序,依法操作。按照国函88号文件规定,搞好主办厂和大集体企业的产权划分和界定,切实制定好企业分离改制方案,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改革。 (吉林省振兴办供稿)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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