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辽宁省政协九届十六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活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最近印发到政协委员手中。
《意见》指出,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省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培训等活动,并通过会议发言、撰写提案、提供信息等形式,积极建言献策,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此,省政协要求每位省政协委员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调研、视察或考察;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提案或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每届要参加一次委员学习培训;必须按照要求参加省政协安排的相关例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必须按照会议请假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意见》提出,省政协今后将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建立委员参加政协活动情况档案,对每位委员每年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量化统计,并把这些情况作为评价委员的重要依据,每年通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统战部,换届时,建议作为推荐连任下届政协委员人选的参考条件。对每届任期内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累计4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委,按照有关程序,与省委有关部门沟通后,免去其委员、常委职务;对每届任期内累计3次请假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5次请假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委,除特殊情况外,将劝其主动辞去委员、常委职务。
此外,省政协每届届中组织一次“委员参加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活动,对参加政协活动热情高、参政议政实绩好、社会影响大的委员进行表彰。(记者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