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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湿地保护进入法制化轨道 七成纳入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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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8日 来源:东北网

 

    为改善黑龙江省湿地生态环境,防止人为破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表明,我省已建立扎龙自然保护区、三江自然保护区、七星河湿地等国家级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42处,总面积达300多万公顷,超过70%的天然湿地被纳入保护区进行严格保护。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在涵养水源、蓄洪防旱、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受近年来气候变暖及人为盲目围垦、掠夺开发、污染加剧、过度利用、不合理挖地、排水等因素影响,黑龙江省天然湿地面积逐渐缩小。

    为了保护湿地,防止其遭到大面积破坏,省人大农林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于今年7月分别对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黑河等市和省森工、农垦系统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表明,《条例》实施3年来,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国家林业局“抢救性保护湿地”的要求,开展了流域湿地保护工作,重点在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挠力河和七星河等流域抢救性建立了22处湿地自然保护区,面积102.54万公顷;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积极开展退耕还湿试点工作,累计还湿4000多公顷。加大了破坏湿地案件的查处力度。3年来,共查处毁湿开垦违法案件508起,破坏湿地资源的三类重点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检查组提出,目前湿地保护工作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趋势没有根本扭转;湿地认定工作滞后;有些保护区功能划分还需调整等问题。对此,执法组建议,应理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区投入;严厉打击违法开垦湿地、违法征占用湿地、填埋湿地、非法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湿地、违法挖沟排水、乱砍滥伐、滥捕乱猎,进行破坏资源的开发和建设等违法行为;加快湿地认定工作进程;调整部分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

    据悉,《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湿地保护地方法规,这部法规在保护湿地完整性、湿地污染防治、湿地资源利用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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