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10月29日专电(记者 张颖、郎秋红)记者从吉林省建设厅了解到,吉林省从2006年冬季开始,在全省9个市(州)全面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全部实行“暗补”变“明补”,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用热户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从25日开始,全省各地已相继开栓供热,并确保室内温度达到16摄氏度。
据了解,“暗补”变“明补”是废除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新体制。吉林省要求各地市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等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吉林省各地根据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制定了相应的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其中对城市低保家庭和离退休人员均给予了一定照顾。在长春市,采暖费的补贴标准为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其中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原工作单位负担和发放。改制、破产企业中改制、破产前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对于低保家庭,以每户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含60平方米)为采暖费计算标准,低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热费全部予以减免,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热费不予减免。
吉林省要求各地市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按其所在地制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采暖费补贴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变化时,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数额,并从变化的下月起执行新的补贴标准。在热价标准调整时,应适时调整采暖费补贴金额。
据悉,吉林省采暖费补贴实行“暗补”改“明补”后,各单位已停止报销采暖费。2006-2007年采暖季的补贴均一次性发放,从2007年1月1日起,采暖费补贴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