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分9章56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这部法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进入三审,经常委会前两次的审议修改,在本次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认为目前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国有十多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果这项法律获得通过,无疑会成为这些组织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
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还规定,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以成本原因纷纷撤出农村,中国农民和农村的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农村金融出现“真空”和“缺血”状态。据了解,中国约有一半左右的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得不到满足,农村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更是因为抵押手续难以落实而贷款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