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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出台城市供热条例 鼓励采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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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1日 来源:辽宁日报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经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1月1日起施行。作为抚顺市首部指导、规范供热工作的地方法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鼓励城市供热采用清洁能源,对困难户取暖予以保障,同时建立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制度,如果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用户有权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索退热费。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抚顺的城市供热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截至2005年底,抚顺市供热总面积发展到4170万平方米,其中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达到2530万平方米,城市供热普及率达86%。但目前抚顺的供热形势不容乐观,个别供热企业服务意识不强,供热质量不达标,供热设施年久失修,供热单位债务沉重,无偿用热、非法窃热问题大量存在。

    为此,《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针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不达标、服务不到位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制度。制度规定,供热单位于12月31日前,按照上个采暖期收费总额的1%向抚顺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抚顺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抚顺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户居室采暖温度应当保持在18℃,不得低于16℃。供热单位如违反供热技术标准、规范,致使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进行实地检测,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索退热费。

    《条例》特别强调,要建立城市供热保障制度,筹措供热保障资金,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特殊困难居民的热费补贴。城市供热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记者谢文君)

(责任编辑: 杜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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