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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依法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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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3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全面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记者从黑龙江省农委获悉,黑龙江省将依照法律规定,从推行农产品例行检测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两方面入手,把住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出口和入口,确保百姓消费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不符合质量安全的农产品定义为以下五种:一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是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是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是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是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黑龙江省即将实施的农产品例行检测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将在该法律有关条文基础上进行。通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增强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不断提高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消费安全。市场准入则分两步走,今年在哈尔滨试点、明年全省铺开,具体范围圈定在批发市场、超市等大型农产品销售场所,严防和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五种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同时,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打好基础。

    省农委市场处处长韩加志告诉记者,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措施。但它也涉及相应配套措施来保证,如配套制度建立、人员培训、设备添置、技术保障等。(记者 张桂英)

(责任编辑: 谷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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