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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3月1日起实施农民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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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27日 来源:沈阳日报

 

    2月26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总工会发布实施农民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市将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从3月1日起实施农民工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在外地注册在沈阳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在本市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招用农民工占本单位用工人数70%以上的个体餐饮和娱乐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上述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及比例: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农民工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通知实施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已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参保方式,仍按原缴费标准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者田丰)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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