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政策措施与实施机制
围绕实现东北地区振兴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加快东北地区振兴的政策措施,健全规划实施机制,保障规划顺利有效实施。
(一)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贯彻落实
进一步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加快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和企业历史欠税问题,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原中央下放煤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问题,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完善振兴经济政策
加大对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支持。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国家重点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鼓励订购和使用国产重大技术装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装备制造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所需的重大技术装备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银行机构对东北地区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再担保机构。改善信用环境,支持国有商业银行灵活处置不良资产。加速企业股票上市步伐。支持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进行债券融资。
(三)建立区域协调机制
按照平等互利、加强合作、资源优化、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东北与东中西部地区的联系和协作,形成区域合作、互动、多赢的协调机制。鼓励发达地区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强东北地区与京津冀、山东半岛、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经济联系,支持东北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
构建跨行政区的公共平台和协作网络。建立东北四省区高层协调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制约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在东北地区高层协调会议制度的大框架下,设立不同领域和层次的协调机构,推进区域合作和协作。
鼓励跨区域的企业联合与重组,国家对跨区域资产重组企业的项目给予优先核准,优先安排扶持资金。支持东北三省与蒙东地区的合作,联合开发、利益共享,共同推进蒙东大型煤炭、石油等能源基地建设。
(四)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加强规划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和东北各级地方政府要合理分工,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加强各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地方政府要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年度计划中,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切实把规划落到实处。
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完善政府与企业、民众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形成全社会支持东北地区振兴的良好氛围。
组织开展规划中期评估。根据国内外环境变化和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适当调整规划内容和实施步骤,切实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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