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后,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结合自身职责,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东北振兴,推动《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全面实施。近日,中国银监会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发函,通报了该会贯彻落实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有关情况。
一、引导银行业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加大对东北振兴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监会通过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现场检查、监管约束等方式,对《规划》提出重点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能源产业、基础原材料工业和特色轻工业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东北地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产品有市场、具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和项目,继续给予大力支持。同时,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要求,跟踪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捕捉相关的产业、行业信息,努力减少信贷投放产业风险和区域风险。
(二)增强服务"三农"功能。按照《规划》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大力引入域外资本和技术,注入新的活力,形成优势互补。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探索符合"三农"服务需求和适合自身发展的贷款营销方式和手段。加快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调整步伐,引导其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同时,安全高效地开办各项涉农新业务。指导和督促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社会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其在东北地区县域及以下的资金、网络和专业优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不断拓宽支农信贷领域,加强支农业务创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引导各涉农机构准确把握信贷资金投向,通过加大对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自然条件优越地区旅游业发展等方面的信贷资金投入,更好地为东北地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三)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按照《规划》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加大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积极探索产品创新、流程创新,不断开发符合企业需求的、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对东北地区的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实现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推进银行业改革与发展,提升对东北振兴的支持功能
(一)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改革。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改革,努力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足拨备和做实利润。落实审慎持续监管要求,督促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遏制基层机构出现员工"懈怠"、"归属感丧失"等不和谐现象,解决执行力低和上下脱节等问题,增强支持经济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在促进东北振兴中的作用。
(二)推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关注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督促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防范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开发银行商业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实施持续的风险监管,增强其支持东北振兴的积极性和能力。推进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的改革,督促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有关工作,为全面改革创造条件,以不断加大支持东北地区发展的力度。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促使其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督促邮政储蓄银行基层机构做好改革相关工作,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市场,推动其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对东北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
(三)引导和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东北设立机构开展业务。银监会及时调整了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指导和准入政策,加大对东北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有力促进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东北的发展。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东北地区机构增长迅速。截至2007年6月末,机构数量较2002年底增加8家,增长率47%,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重组改造。为充分发挥地方性金融机构在支持东北振兴中的主力军作用,银监会鼓励当地政府有效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做强做大地方金融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分步实施联合重组。如支持吉林省启动辖内城市商业银行的重组改造工作,拟将长春市商业银行、吉林市商业银行和辽源市城市信用社组建成"吉林银行",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吉林银行"逐步吸收合并省内白山、通化、四平、松原四家已组建的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同时,督促东北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引进域内外战略投资者,使城市商业银行不断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营发展,成为信誉良好、特色鲜明、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市场定位的现代金融企业。
(五)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督促东北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快重组改造步伐,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形式灵活、结构规范、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点的治理模式,在条件成熟时探索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放宽东北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扶持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东北地区发展。
(六)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加强对东北地区已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东北地区新设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积极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帮助其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快体制、机制建设,明确市场定位,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的决策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信托、租赁等管理办法,不断创新业务品种并进行科学的风险度量,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信誉良好、合规守法、资金实力强的商业银行和企业集团投资发起设立各种融资租赁业务,为东北地区的技术改造和设备租赁提供服务。
(七)吸引外资银行参与东北振兴。采取市场准入优惠措施积极引导外资银行在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在同等条件下,对外资银行在东北地区设立机构予以优先审批,支持东北地区加强国内外金融合作,引进现代管理理念、先进技术和高素质金融人才,构建多元化、市场化的区域金融体系。目前,已有10家外资银行分别在沈阳市和大连市设立了12家分行,9家外资银行分别在沈阳市、大连市和哈尔滨市设立了10家代表处,另有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正在筹建大连分行。目前,东北地区有8家外资银行分行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其中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大连和沈阳的分行可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已成为振兴东北的一支新的力量。
三、加强诚信建设,为东北振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积极推动和参与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围绕《规划》中东北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总体目标,配合政府部门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以银行诚信促进企业诚信和社会诚信。针对东北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相对落后,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交易成本相对较高,经济发展缺乏活力等突出问题,银监会积极倡导借鉴已有模式,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加快建设东北地区信用体系和信用环境。同时,引导社会公众舆论,推动东北区域信用体系不断改进。
(二)完善银行业运行环境。积极支持国务院振兴东北办《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运营体系建设方案》尽快实施。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出台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人文环境、管理服务和综合保障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等予以大力支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切实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协同政府和有关部门规范和发展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大力发展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建立多元化覆盖各省的信用担保体系,通过引入企业资本、社会资本等多渠道增加各类担保机构的资本金,逐步形成完善的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机制。
(三)不断提高监管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沟通机制,强化政策传导路径,逐步理顺风险控制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和监控预警系统,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信息沟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及联动合作机制。加强监管履职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深入开展公众教育服务活动,推广普及金融知识,提升公众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为东北振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策体制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