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立城乡居民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制度迈出了关键的一步。11月7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已经下发《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提出,到2007年底,辽宁省要有半数以上的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市和县级统筹地区要在明年内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将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近年来,辽宁省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此次下发的《意见》便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的。《意见》明确指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据介绍,这部分人群在我省有近800万人。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方式,《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支出;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逐步探索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的受益面。
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意见》强调,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同时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参保的城镇居民按不低于年人均40元给予缴费补助。其中,对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困难人群要实行重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在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40元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每年再按不低于10元给予参保缴费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年再按不低于60元给予参保缴费补助。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记者
唐成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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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力构筑社会保障网络。社保试点期间,辽宁省国有企业职工实现并轨178.9万人。去年辽宁省解决了33.7万名并轨人员的就业问题,今年将基本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努力做好并轨人员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对没有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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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养老金再涨80元
为给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解决医疗保障难题,今年省劳动部门拟通过企业自筹一部分、当地政府解决一部分、省财政补贴一部分的筹资办法,将剩余的15万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保。同时还拟定了《辽宁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实行大病统筹,解决他们住院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