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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引导非公经济转变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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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05日 来源:辽宁日报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我们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并明确提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必然涉及其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特点。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构成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是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的绝大部分属于家族企业,家族企业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但家族企业普遍面临进一步成长的困境,所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就是深入分析家族企业成长过程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冲突,引导家族企业的制度创新与变迁。

    家族企业的目标包括家族目标、所有者目标和企业目标。目标的多重性必将带来家族企业各种矛盾冲突,从而增加了企业治理的难度

    家族企业是指从家族全部拥有两权到拥有多数控股权再到临界控股权的所有企业,家族企业的成长过程是股权逐渐分散、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的过程。随着企业的成长,家族企业的关系日益复杂化,企业目标多重性的问题凸现。从总体上看,家族企业的目标包括家族目标、所有者目标和企业目标。家族的目标是追求家族福利的最大化,企业追求的是企业效益最大化,而所有者追求的是股东权益最大化。目标的多重性必将带来家族企业各种矛盾冲突。

    第一,家族所有者与家族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家族企业中家族管理者的利己动机决定了其作为代理人的目标并不必然与委托人的目标保持一致,个人利益与家族利益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分离的。家族经理常常是企业的部分所有者,可能会追求那些有悖于企业价值或家族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且由于家族感情的影响,家族经理追逐自利的行为不易被发现或者被惩罚的概率较小、程度也较轻。

    第二,家族所有者中的控制性股东与其他家族所有者之间的代理冲突。由于权力在企业中不对称分布,强势所有者 (往往也是家族企业高层经营者)的“自我控制”问题会产生道德风险,从而产生代理问题。例如,“自我控制”问题使得投票结果无法反映经济风险和收益在所有者之间的真实分布状况,而只反映某些强势股东的个人效用。再如,强势股东可能会反对采取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行动,如果这些行动需要他们付出太大的努力或与其经济利益相冲突。舒尔策等指出“自我控制”和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在一起相互作用会“放大”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

    第三,家族所有者与非家族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家族企业成长中,缓解企业家能力约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吸纳家族外的人力资本,使企业家能从日常经营管理中解脱出来,致力于企业的扩张性活动。这实质上是使企业家授让部分控制权。而在契约失灵框架下,由于两者的利益和目标不同,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激励下,双方的委托-代理冲突也就不可避免,这也是家族企业发展中雇用外部经理人的主要障碍。

    第四,作为控制性股东的家族所有者与作为中小股东的非家族所有者之间的代理冲突。这种代理冲突主要出现在家族控股的企业中。在这类企业中,控股家族成员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公司的高级管理职位也主要由控股家族的成员担任,因此,控股股东与经理层基本是合一的。这部分地消除了公众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但这种公司治理模式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主要控股股东和经理层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在由少数股东控制的企业里,这种问题尤为突出。

    家族企业的矛盾冲突,可以通过推进企业治理结构的转变加以化解。家族企业的持续成长,应通过关系治理和契约治理的互补实现

    企业的成长和规模的扩大必定会伴随企业组织结构的复杂化,也会伴随着集权和分权、信息逐步扩散和有效利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中的代理冲突会加剧和发生变化,这就要求企业的治理模式相应地发生变迁。家族企业成长的过程,是企业治理结构不断规范和完善的过程,或者说可以通过推进企业治理结构的演化,化解家族企业的矛盾冲突,确保家族企业的持续成长。

    在家族企业发展初期,关系治理是企业治理的普遍特征,这种治理模式使家族企业能借助关系网络来拓展企业边界,获取增长的空间。因为家族利他主义的正效应,使家族具有激励和监督的诸多优势。在这里,规则更多是默认的,公平传导是通过忠诚和无私的理性得以保证的。在市场和科层治理失灵的情况下,家族治理可以说是一种有效的替代机制。但关系治理并不能摒除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家族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可能由于家族关系的保护而得到包庇纵容。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关系治理的效率递减,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日趋严重,以致成为家族企业成长的一个桎梏。所以在企业的成长中,关系治理的失灵将导致家族企业的衰败,或者当企业规模大到无力承担这些成本的时候,关系治理的边界就会降临,企业就会停止增长。而一些家族企业为回避企业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始终保持小规模经营,以使企业经营保持在家族管理禀赋所能支撑和控制的范围内,所以关系治理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家族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并且集中于技术含量较低的传统行业。相应地,当企业发展突破家族管理资源的禀赋,需吸纳和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时,建立起规范的契约治理结构就成为必要。

    一般认为,关系治理更重视家族的利益,而契约治理则是以企业利益为目标。所以,根据家族企业发展的不同特点,家族企业的成长应实现从关系治理向关系治理和契约治理的互补机制的转化,而且企业规模越大越应该偏向于契约治理。但在家族企业中,非正式合约对于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的交易仍可能是重要的。有学者通过对企业间关系契约的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认为在关系治理和契约治理的互补模式下,企业可能获得更好的经济绩效。而且竞争压力越大、环境越不确定,越需要两种治理手段的结合使用。同时,在契约治理中要重点完善“三会”的制度建设,建立起规范的企业治理机制,使家族企业兼具家族治理和科层治理的优势。

    但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都是人们相互博弈的一个均衡结果,我国的家族企业之所以更倾向于关系治理模式,是因为人们在长期的博弈中认为用这种方式解决问题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所以要实现治理模式的转变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环境建设。这主要包括: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企业成长的法制环境;完善企业成长的外部市场环境;构建整个社会的信任和信用环境等。(王彦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 谷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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