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28日起全面启动。记者从28日召开的在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已被国家确定为东北三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城市,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哈央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将相应给予财政补助。
根据国家规定,在哈央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支付和预留的改革成本项目和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改革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费免税3年等扶持政策;此次改革企业的改革成本由改革企业、主办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企业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根据职工在该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符合条件的改革企业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财政视情况补助30%至50%;改革企业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可用于改革企业安置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改革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主办国企可豁免其所欠债务用于安置职工。
据统计,目前哈尔滨市共有央企厂办大集体企业427户、职工7.3万人。此次改革中,在哈各央企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在哈各央企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总公司是推进厂办集体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
据介绍,市国资委制定的《在哈中央企业厂办集体改革工作程序》规定,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债务处理方案和职工企业协商的“债务处理协议”,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身份认定等须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记者从28日召开的在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已出台《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和《关于未参加失业保险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等文件,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涉及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身份认定等问题作出安排,以推进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脱钩前企业须全额补缴养老险
文件规定,参与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企业职工身份须经有关程序认定。在厂办大企业改革中对于与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和应代扣职工应缴纳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全额补缴。
享受医保者应及时接续医保手续
文件规定,改革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改革后在存续企业或其他企业就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改革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改革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灵活就业的医疗保险关系职工,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参保模式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改革后无存续企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应为其退休人员缴纳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办失业保险企业须补缴保险
文件规定,已参加企业保险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欠缴失业保险的企业,原则上要补足欠费。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的缴费基数按照历年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文件规定,改革大集体企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作保险关系的处理,应按照《哈尔滨市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还规定,与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再就业培训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王方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