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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开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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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19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由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制订的《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起开始施行,这意味着黑龙江省将向矿山企业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据了解,我省超强度矿业开采造成地下水降落漏斗、地面塌陷十分严重;采矿活动损毁了大量的耕地和建设用地;矿山开发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突出;森林功能遭到破坏。

    《办法》坚持“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基本原则,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进行管理。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恢复义务后,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利息由财政部门返还。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工作由矿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办法》规定,新设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登记之日起60日内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地质环境恢复协议书,同时预缴保证金,并凭收据、协议书和恢复方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拒不预缴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办法》实行前已建的企业,要在《办法》实行之日起核定并缴纳保证金,签订恢复协议书。对拒不缴存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等。

    保证金预缴标准

    预缴原则:不低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根据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的不同确定。

    保证金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企业能力建设影响面积)×单位面积缴纳标准×影响系数。对破坏力大、危害程度深、恢复难度大的矿山,可适当提高保证金标准收取。保证金核定额度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一次性收取。

    预缴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预缴,一次性预缴确有困难的,向收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期预缴,但第一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额的30%,其余部分需在5年内缴清。(关伟 记者谭迎春)

(责任编辑: 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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