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和《关于同意哈尔滨市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函》(国资分配[2007]292号)的要求,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目前,在哈中央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工作已经全面启动。
一、在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
据统计,在哈中央企业共有427户(其中哈尔滨铁路局属215户),涉及职工7.3万人,其中退休职工2.4万人。2007年末资产总计29亿元,负债总计23亿元,账面资产负债率为79.3%;预计改制成本20亿元,改制资金缺口高达15亿元,其中,职工内欠和欠缴各项社会保险7亿元,退休职工预留等近5亿元。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哈尔滨市被国家确定为东北三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试点城市,在改革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改制成本缺口较大。这些厂办大集体企业绝大多数是停产半停产和关停企业,还有一些"三无"企业(无资产、无主办企业、无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专门对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提出的指导意见,参加试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终止)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给予30%至50%的中央财政补助。经济补偿金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仅占这些企业改制成本的40%左右,而企业内欠、拖欠的各种社会保险、退休职工预留等却高达50%以上;改制成本缺口严重阻碍着厂办大集体改革。二是职工安置难度大。在哈中央企业在职职工2.23万人,下岗职工2.23万人,上述人员中仅有2.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下岗职工多数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有3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但哈尔滨铁路局仅有31%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太多。三是拖欠社会保险严重。中直企业厂办集体人均拖欠各种社会保险1.13万元,职工内欠人均欠0.4万元。有些内欠已近20年,多数拖欠在10多年以上,一些涉及内欠的退休职工已经过世。企业无力解决这些拖欠的社会保险,此外,由主办企业或主管部门担保问题也难以解决。四是无力承担医保缴费和退休职工预留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医疗保险不足十年的要一次性交足;对退休职工要交到70岁,超过70岁的还要交5年。在企业改制时,对退休职工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预留交通补贴、高寒津贴、房补、遗属补贴、包烧费、退休人员托管费等,这部分政策性规定的预交费用较大,许多企业根本无力承担。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省劳动部门对需补交拖欠的社会保险以及由主办企业或主管部门担保问题给予变更处理。二是国家考虑对政策性支出能否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
三、规范操作,扎实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
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改革。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常委会议和常务会议专门研究改革工作,下发了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明确了改革工作程序。哈尔滨市结合改革工作实际,进行依法规范,多渠道筹措改革成本,多种形式推进改革。制定了《在哈中央企业厂办集体改革工作程序》,提出了《改革方案概要(参考文本)》,下发了地方性的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意见、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等五个相关政策性文件,要求在哈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规范改制程序、资产处置、债务处理,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在改革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在重大问题上要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由大集体企业、主办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除大集体企业自筹外,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对大集体长期占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划转、债务轧差、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用土地出让收益抵补职工安置费不足部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分类指导,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推动厂办大集体企业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使其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四、加强领导,确保完成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
一是要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将机构组成、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二是在哈各中央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负责会同厂办集体企业制定改制或清算方案,同时负责做好企业改革中的稳定工作。主办企业要组织厂办大集体企业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认真防控,制订改制企业稳定工作预案。要层层落实责任,每一户企业都要指定专人负责。三是在哈各中央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总公司是推进厂办集体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相关政策传达贯彻至企业和职工,充分尊重基层职工的知情权。要负责制定好所属企业厂办集体企业改革总体规划,确定改制模式,审批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哈尔滨市国资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