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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企业工会干部有了权益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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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6日 来源:沈阳日报

 

    3月5日,沈阳市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出台了《沈阳市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本市各类企业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工会干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或者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干部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企业工会干部如因正常履行职责而被企业借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上级工会不但要督促企业让工会干部上岗,还要补发其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给予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工会干部在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上岗”,工会干部将得到上级工会发放的6个月工资补助。因维护职工权益而“下岗失业”,市总工会负责另外安排工作。

    全市设立320万元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用于侵权补偿、维权奖励和法律援助等三个方面。其中侵权补偿标准,视工会干部侵权伤害的轻重程度,可一次性获得最高一万元的补偿金。侵权伤害特别严重的,将突破这一标准。

    市总工会还设立“沈阳市工会干部维权奖”,对依法履行职责维权工作有重大突破、在工会或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会干部授予维权奖。(记者 韩然)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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