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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必须配建七项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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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7日 来源:哈尔滨日报

 

    3月17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获悉,哈尔滨市近日起草完成了《哈尔滨市居住社区公益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出,今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配建公益设施建设承诺书》,才能开工建设新项目。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哈尔滨城市综合居住区、相对独立的居住区和小区,必须配建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医疗卫生站、社区警务室、图书馆、公共厕所、垃圾压缩间等7项公益性服务设施。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需依法按其行政职责对7项设施实施管理。

    据介绍,根据《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问题管理暂行规定》,在住宅或公建建设项目中,为城市提供常年开放,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绿地,并负责开放空间日常维修管理或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根据开放空间地区控制容积率核定允许其增加建筑面积数量。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设施(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场所及警务室和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室等),并向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允许项目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

    另外,《暂行办法》还提出,在已建成的地区,缺少七项设施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应筹措资金,投资购置、租用用房,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公益设施,对赞助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市政府实行奖励。(金鑫)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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