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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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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7日 来源:吉林日报

 

    3月14日,全面、科学、详尽的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新启动,遵循科学、详细的原则,确定今年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2.7万平方米、3780套。

    据了解,今年是2003年以来长春市停止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后,首次启动再建。全市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2.7万平方米、3780套,单户建筑面积采取49、56、64平方米三种户型,户均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全部由长春市政府组织建设。5月1日前,取得长春市城市户口三年以上并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家庭月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无住房家庭,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后,即可进行申购,每户限购一套。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将实行无利润销售,享受建设用地无偿划拨,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建设前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销售给低收入家庭。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并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将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住户,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按每年2%扣除折旧费后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上市转让。

    此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产权关系和上市交易等应当按照长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王卓 记者孟凡明)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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