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联播3月25日播出):为进一步做好水稻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稻农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务院出台东北三省新的粳稻收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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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自2008年3月21日起,将吉林、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由每市斤0.75元提高为每市斤0.77元,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收购截止期由2008年3月31日延长至2008年4月30日。各收储库点必须按照提高后的收购价公开挂牌敞开收购。对辽宁省粳稻实行国家临时储存收购。要求自2008年3月21日起,对市场价格低于0.77元每市斤的地区,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每市斤0.77元的价格,设点挂牌敞开收购,作为国家临时储存粮食。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粮食调控贷款解决。
记者从吉林省粮食局了解到,截止3月20日,按每市斤0.75元的水稻最低收购标准,吉林的19个市县粮库已收购水稻5.3亿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