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张铁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二、任命张延丹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免去刘曼娜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四、免去李平军、任俐春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五、免去刘政文、张昊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六、任命慕宁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七、任命徐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免去佟敏、蒋丹萍、王宏、张延丹、史俊立、曲淑兰、于德彬、宜振鹏、彭和群、丁国林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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