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5月2日,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李玉琴与被告溥仪离婚”。
特派首席记者 杨宝顶 摄
今日起,抚顺战犯管理所旧址陈列馆将暂时闭馆,开始馆舍“修旧如故”工程。完工后,溥仪“离婚判决书”等700余份珍稀历史文献资料、5000余张老照片将首次和游客见面。
揭秘:法院怎么判溥仪离婚的?
1957年4月1日,原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李玉琴(溥仪当“末代皇帝”时册封的“贵人”)递上的民事诉状,28岁的李玉琴请求法院准许她与51岁的溥仪“脱离夫妻关系”。
在民事诉状原被告“职业”一栏上,李玉琴填写的是职员,溥仪则是空白。
李玉琴称自己被骗和溥仪结婚。“婚后和溥仪不常见面,他们不许我出去,不许我回家,我见不到亲人,我完全没有自由……我和溥仪也没有真挚的夫妻感情。”
1957年4月24日,身在抚顺战犯管理所的溥仪收到法院的送达书。1957年5月2日,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李玉琴与被告溥仪离婚”。
宣判书中是这样描述的:“被告溥仪承认李玉琴所述双方结婚经过和婚后没有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是属实的,并表示完全同意和李玉琴离婚。从上述双方承认的事实来看,双方确非自愿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况且已多年没有同居……故依法裁定如下……”(记者 杨宝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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