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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东部山区实施生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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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05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4月4日电(记者杨成军)记者从辽宁省环保局获悉,辽宁省今年首次对东部山区16个县发放1.5亿元生态补偿金。为确保这笔资金真正发挥效力,辽宁省环保、水利等部门将加大对辽东山区各县生态环境现状的监测和检查力度,一旦出现重大水质污染事件,辽宁省将取消相应的补偿资金。

    据介绍,辽宁东部山区天然林面积3300多万亩,集中了辽宁90%以上的天然林,每年提供的工农业用水量占辽宁中部城市群用水总量的70%以上。长期以来,辽东山区在生态建设和保护上作出了牺牲。但由于缺乏生态补偿机制,山区人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受挫,一些地区近年来建起了小矿山、小水泥和小造纸等资源破坏严重和污染较重的企业,有些山区呈现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为此,辽宁省规定从今年开始,将符合有林地面积100万亩以上、天然林面积50万亩以上和大型水库所在地三个条件之一的县,列为生态补偿对象。按照上述标准,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等16个县被纳入今年的生态补偿范围。但补偿资金额度也是动态的,辽宁省财政厅设定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程度两项指标,作为核减补偿资金的依据。这两项指标均以2007年为基准年,每年由辽宁省环保和水利部门负责对各县监测,并提供评价结果。这些生态补偿资金将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责任编辑: 张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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